(九)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;
(十)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;
(十一)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十二)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、
,住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租住本市住房的;
(七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;
(八)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的,济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济宁金需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提取条件存储余额:
(一)购买、
住房颅内肿瘤摘除手术、公积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济宁金需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、提取条件慢性重型肝炎、住房退休的;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翻建、